1.对来访者建立档案。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访者心理档案包括心理咨询协议书、心理辅导记录表、预约登记表等。
2.心理档案由专职心理咨询人员管理,专柜保存。
3.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4.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者心理档案内容。
5.原则上只有本校心理咨询教师,可以调阅来访者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6.本校心理咨询教师以外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来访者心理档案,必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对所查阅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7.查阅使用来访者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并签署《心理咨询档案查阅承诺书》。
8.除补充来访者心理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来访者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9.来访者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准确、如实的解释,不允许夸大其辞,或使用极端性语言。
10.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同意。
11.来访者心理档案一般不作诊断证明。
12.来访者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来访者毕业,来访者毕业时交由本校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