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 | 向校园传教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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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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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路上被拦下询问你是否有困惑,是否对某些宗教感兴趣。
2.向你发放宣传宗教教义等带有宗教色彩的传单,给你打电话进行宣传,劝你加入宗教。
3.邀请你参加包含宗教色彩的音乐会、歌舞会、舞台剧、各种交流会、支教活动、冬夏令营等。
4.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得小礼品来让你加入各种宗教交流群,在线学习宗教教义等。
5.在校园角落粘贴带有宗教元素的纸条,并留有联系方式。
6.邀请你关注宣传宗教教义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1.高校不是宗教场所,严禁非法传教、举办宗教活动。如果在校内遇到传教人员,首先要做到不接受、不信教、不传教;其次要及时报告辅导员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
2.在校外,要拒绝到非宗教场所参加任何宗教活动。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加一些非法传教组织开展的活动,拒绝参加某些打着公益、扶贫、就业、音乐分享等旗号开展的宗教活动,在察觉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辅导员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
3.在互联网上遇到不明传教人员时,不要轻信他们的宣传,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个人困惑,以免被误导。对于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八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来自于郑航统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