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运行环节的质量监控,使学院各级领导切实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强化教学管理,同时也增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对学院干部、教师听课做如下规定。
一、 院级领导听课
(一)院长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应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可以有选择性的进行听课。听课时数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二)主管教学院长,应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
(三)其他学院领导可有选择性、针对性的进行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二、系部领导听课
(一)教务处长作为全院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全院教师的教学情况,根据教学管理和师资调配的要求,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二)教学系、部领导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属系(部)的教学(含实践教学)及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听取教师意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三)学工部、团委、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领导,应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对教学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招生、就业方面的信息,及时向教学部门(教务处、各系部)反映。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教研室主任听课
各教研室,作为教学活动、教学研究、教学组织及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教研室主任应对所属教研室教师的教学情况全面了解,并组织经常性的交流提高。每学期应将教研室所属教师的课全部听一遍,也可跨学科组织教研室进行相互观摩和学习。
四、教师听课
教师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学习,尤其是青年教师应主动向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一)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15学时。
(二)助教在不断提高自己的讲授水平的同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三)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四)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五、学院各级领导听课应按教务处要求认真作好听课记录及听课评议记录,并应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教师听课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工作指标进入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教务处将对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及公布。
六、各系部每月要对通过听课所掌握的教学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 ,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教务科每月初(5日以前)收集归档各系上月的听课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指导教学工作,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告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
八、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按学期收集归档,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的听课记录本按系部所属关系由各系部收集归档保存,学院领导及其他非教学部领导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教务科收集归档。
九、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