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特制定本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退学:
(一)学生患有传染性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医校诊断证明,可申请退学;
(二)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重大困难,由家庭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后方可退学;
(三)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申请退学;
(四)其他符合国家相关退学政策的。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经招生工作站负责人或招生负责人签字后,履行财务手续,凭交款凭证退还学生已缴纳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每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预计为9个月。新生报到后如提出退学,学费与住宿费均按照实际在校时长按月折算: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扣除,超过半个月的按整月扣除,核算后剩 余费用予以退还。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 日起至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 (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交费学期(学年)。
第七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 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班主任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及时签收; 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正式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处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5个工作日内, 给予 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后,转交给 财务资产处;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费。
第十条 学校退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退费手续按照财 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自退学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工作, 未产生的费用及时退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新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动废止。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