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入学报注册后,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退学:

学生患有传染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医诊断证明,可申请退学;

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发生重大困难,有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后方可退学;

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申请退学;

其他符合国家相关退学政策的。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经招生工作站负责人或招生负责人签字后,履行财务手续,凭缴款凭证退还学生缴纳所有费用。

第五条 新生在军训期间上课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每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预计9个月,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扣除半月的住宿费,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整月的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学生在军训结束后上课期间提出退学的,每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预计9个月,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扣除半个月的学费、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整月的学费、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班主任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及时签收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正式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处收到学生退学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手续办理完后,转交给财务资产处,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费

第十 学校退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退费手续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自退学之日起,未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退还;一周内退费到账。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动废止。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