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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3-01-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第十一条关于直接费用,旧办法直接费用的八项合并为三项,即业务费、劳务费和设备费

1)业务费需要注意的事项:1.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可报销,是否能报销具体看各单位财务规定;2.印刷出版中,不得开支论文版面费;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与本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和责任单位的相关规定;4.不得开支专用软件购买费。

2)劳务费需要注意的事项:1.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可支付给本单位相关领域专家;2.劳务费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3)设备费需要注意的事项:1.本栏目不得列支与项目研究目标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经费开支。如,文件柜、书柜、桌椅等办公家具;2.购置设备应列明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单价,且不得过度购置。电脑及周边设备购买一般不得超过一台,包括电脑、相机、摄像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

    二、第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

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已按照旧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议根据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单位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我办备案。

三、第十七条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原来的30%提升到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由原来的20%提升到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原来的13%提升到20%

2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3)新办法实施之前在研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可以参照第十七条执行,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不可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4)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结项后,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四、第四章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经向全国社科工作办了解,目前还未确定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类别。

五、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六、第三十条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1)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2)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七、第三十一条外拨资金

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八、第三十三条结余资金

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九、第三十四条被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工作办。

十、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虚假编报项目预算;(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6)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8)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一、第四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